《鶴崗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稿)》業經市政府16屆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草案稿公開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時間截止到2020年5月28日。我們將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做進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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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5月13日
(草案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自然河流、人工水道、水庫)及其配套工程的整治、管理、保護和其他利用活動。水庫及涉河水利工程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黑龍江、松花江流經本市行政區域江段的管理依據《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市河道管理全面實行河長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科學規劃、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河道管理責任體系,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域內河道(河段)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河道規劃、整治、運維、保潔等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河道防汛、清障、采砂、水面安全工作,嚴格執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五條 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四級河長體系,各級河長是所轄河流(河段)管理保護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推進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域內河道管理的組織協調、舉報受理、調度督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承辦落實上級河長辦或同級河長確定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河道管理實施統一監督指導,并負責擬定和實施本轄區河道治理計劃,負責有關水庫、泵站、渠首等水工程設施的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山區河流(河段)的管理。
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及涉河水利工程安全、維護河道水環境的義務;都有勸阻、制止和舉報危害河道及涉河水利工程安全、破壞河道水環境行為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募河道管理志愿者隊伍,設立企業、民間等義務河長,參與并監督河道管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投資等方式參與河道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河道管理義務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環境。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濕地草原等其他行業規劃涉及河道的,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應當與河道整治或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河道整治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規定的防洪、排澇、灌溉輸水、水污染防治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應當注重保護和恢復河道及周邊的生態環境。
城市(城鎮)建成區河道整治應當在滿足河道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水環境、水景觀建設,打造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人居環境。
第十一條 河道水域岸線整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應當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和當地整治需求,制定年度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灌溉輸水、水環境景觀的,應當優先列入整治計劃。
河道水域岸線整治用地應當列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增加的土地收益,納入財政管理,優先用于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清淤的棄土,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和處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免交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有計劃地整治河道水體,使河道水體水質達到所在水功能區或控制斷面的水質標準。
生態環境、水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工,組織實施工業污染防治、黑臭水體治理、城鎮生活污染治理、農業面源和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控制入河污染排放。
第十三條 河道水域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利用規劃。規劃、立項審批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涉河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不得占用河道水域或者岸線。對已經占用的,應當有計劃地退出。
第十四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用地、環評、建設、養殖等許可手續;已經批準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許可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ㄒ唬氖滤辖洜I活動;
?。ǘ氖碌B殖活動(包括網箱、圍網等投餌養殖);
?。ㄈ┎缮?、取土、淘金;
?。ㄋ模┙ㄔO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建設入河雨水排放口等;
?。ㄎ澹┍?、鉆探、挖筑魚塘;
?。┰诤拥罏┑卮娣盼锪?、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ㄆ撸┰诤拥罏┑亻_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ò耍┨疃略泻拥罍香夂蛷U除原有防洪圍堤的。
從事前款第七項行為的,應當進行防洪論證,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添堵河段需實施水系調整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其他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涉及防洪安全的,報審時應附具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河道管理范圍內屬于濕地或者草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征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項目獲批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且需要延續批準文件有效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等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獲批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汛期施工的應當包含度汛措施)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確保河道功能正常發揮和保障防洪安全的責任書,并接受其檢查監督。
工程竣工后,應當有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施工便道、圍堰以及其他施工設施和廢棄物,保證河道通暢;未及時清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由建設單位承擔清理費用,并依據本條例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影響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實施補償工程抵消影響;無法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等補救措施的,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河道采砂納入河長制管理,嚴格執行規劃制度、許可制度,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探索建立屬地主管、行業監管的河道采砂聯合監管機制,形成責任河長牽頭,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聯動執法監管工作格局。
各級河長應當組織建立河道巡查、保潔等工作機制,定期巡河履職,及時發現問題并組織處理。應當落實保潔人員,組織開展日常河道保潔工作。
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行河道管理社會化。
城市(城鎮)建成區河道(河段)、水庫及涉河水利工程位于公園或廣場范圍內的,由公園或廣場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第二十條 河道及涉河水利工程應當設定管理和保護界限。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確權,并向社會公布。
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內土地屬于國有的,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由河道管理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河道管理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ㄒ唬┯械谭赖暮拥?,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堤防迎水面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為堤防管理范圍。
?。ǘo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根據設計洪水位確定,兩岸界限為設計洪水位與河岸的交線。有護岸工程的,從岸肩向后不小于30米為工程管理范圍。
?。ㄈ┏鞘薪ǔ蓞^河道(河段)管理范圍劃定為:石頭河、前進溝兩側各15米;西山溝、黎明溝、頭道溝、二道溝兩側各10米;其余河流兩側各8米。城鎮建成區河道(河段)管理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可以依據規劃控制線確定。
?。ㄋ模┥絽^河道(河段)管理范圍由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劃定。
水庫及其他涉河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劃定。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ㄔO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ǘ┬藿▏?、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ㄈ┓N植高桿阻水植物和樹木(護堤護岸林除外);
?。ㄋ模┰O置攔河漁具或挖筑魚塘;
?。ㄎ澹壷玫V渣、石渣、煤灰、泥土及其他建筑垃圾等;
?。﹥A倒生活垃圾、動物糞便,拋棄動物尸體等;
?。ㄆ撸┒逊?、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以及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
?。ò耍┫蚝拥纼扰欧盼催_標的生產或生活污水;
?。ň牛┰谏絽^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活動;
?。ㄊ╇婔~、炸魚、毒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河道灘地或者護堤地開荒種植,禁止圍墾河道,已經種植或者圍墾的,應當有計劃地退耕還河。
河道灘地屬于濕地或者草原的,有關管理從其規定,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監管。
第二十四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已修建的堤防、護岸、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管道、纜線等設施,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
單位和個人對河道堤防、護岸和其他涉河水利工程設施等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修復、清淤費用。
對壅水、阻水影響行洪的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改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屬于違法建設的,依法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對歷史長期侵占河道水域(岸線)或者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清除或者外遷,應當妥善安置外遷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檔案,分類整治,加強動態監測監管。應當嚴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或者 設置臨時排污泵點的審批。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設置生活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排污管理,按照規定達標排放,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跨區域河道實行區域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入河雨水排放口調查,建立檔案,并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對象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監督檢查發現涉河有關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抄送檢察機關;發現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建立河長制考核和激勵問責機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河長和相關責任單位履行職責成效明顯的,應當給予表彰;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河長及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問責。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未經批準,有其中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跨河、穿河、臨河建(構)筑物及設施,或者其他方式侵占河道水域或岸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查封、扣押建筑機械設備及建筑材料,按規定程序審查補辦行政許可,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筑物及設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有其中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障礙物,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阻水植物和樹木或者圍墾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自行清除,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查審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或在污水收集管網覆蓋區域內新建生活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而拒不履行的,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違法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農墾、森工系統所轄河道河長制及涉河水工程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有關涉河許可、執法等行政職能工作由對應承接的縣(區)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鶴崗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強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防治水質污染,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整治與利用
第九條 河道整治或利用規劃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已經批準并公布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九條 本市河道實行分級管理,劃分為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四級,建立河湖分級名錄,對應明確落實各級河長河道(河段)管護疊加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面、灘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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